知情权是消费者利益的首要权利,从厂商方面来讲,涉及到诚信。《伦理学大辞典》中对诚信是这样定义的:
诚信,即“诚实守信”。处理人际关系的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。是行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德行和品行,在现代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之一。“诚实守信”是市场交往的契约性本质在道德上的体现。“诚实”更多地指在市场交往中真实无妄地提供相关信息;“守信”更多地指对自己承诺的契约承担责任。
可见,“诚信”的首要原则就是让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,厂商的“诚信”首先就应该表现在,是否在“市场交往中真实无妄地提供相关信息”。那么,在“高温释放甲醛”的问题上,什么是“真实无妄的相关信息”呢?笔者以为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:
1,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关的信息。例如:
(1),50°C的温度是人类无法忍受的“高温”,人不可能在50°C的高温下生活,所以,50°C高温下的甲醛释放是没有意义的。
(2),地热地板供热工作时,起始温度是35°C,而不是50°C。
(3),即使是在35°C的状态下,上海的测试结果是,12批次实木复合地板全部达到国家标准,完全可以用于地热地板,不存在“高温释放甲醛,拒绝实木复合地板”。
(4),发达国家使用地热地板,95%是实木复合地板,而不是实木地板。欧洲E1标准同样适用于地热地板,已经用了几十年。
2,与科学相关的原理与方法。例如:
(1),热力学能量守恒定律。根据能量守恒定律,整个地热地板的热力学系统包括50°C热水的热力传导温度场与热力传导甲醛释放温度场两个部分,影响甲醛释放的只有第二个温度场,即热力传导甲醛释放温度场才有甲醛释放,所以,甲醛释放温度的热力学测试与计算只能在它的范围内进行。
(2),地热地板的甲醛释放量测试温度,应该是温度场的平均温度,而不仅仅是起始温度。
(3),热力学第二定律,即熵定律。热力传导甲醛释放温度场作为一个场,有温度差,地热地板的温度差是35°C到28°C,所以,合理的地热地板甲醛释放的平均温度应该在35°C到28°C之间。
3,有关逻辑与信息的表述。事实的存在应该是合乎逻辑的,而不应该是“无效式”或者“错误式”的。表述应该是简单明了的,而不应该是“复杂化”和“曲折化”的。
4,与新发现的事实相关的信息。科学没有私利,它向一切事实开放,只要是合乎逻辑的事实,科学不怕与过去已经形成的概念相冲突。下面就是浙江省林产品质检站最近发表的一个市场检测报告,报告颠覆了高温下甲醛释放的老概念:即“甲醛挥发点在19°C,温度每上升1度,甲醛释放量就会增加15%--30%。数据显示,当地板温度达到30°C时,甲醛的释放量将达到常温的19倍多。”
为验证实木复合地板在地热环境下的甲醛释放水平,评估其应用状态下的挥发量,本次质量比对增加了在32℃环境下,采用现行40L干燥器法对115批次实木复合地板进行甲醛释放量检测。结果为:
一是升温前、后两次检测,保持甲醛释放量不变的有26批次,占22.6%。除3批(其中2批甲醛为0.2 mg/L,1批为0.3 mg/L)外,其余23批甲醛释放量均为0.1 mg/L。表明这些产品不因温度的变化而加速或增加甲醛释放,安全可靠;
二是升温前、后两次检测,甲醛释放量倍增的有74批(其中增加1倍50批次,增加2倍及以上的24批),占64.3%。升温检测倍增较大的是6倍和5倍各1批次,增加6倍(最大1.2 mg/L)的按标准检测是0.2 mg/L,5倍(0.5 mg/L)的按标准检测是0.1 mg/L,其余倍增后较大的分别是0.8 mg/L(2批)、0.6 mg/L(1批)、0.5 mg/L(4批)。表明不论是生产或流通领域,实木复合地板随着温度的提升,甲醛释放可能出现倍增,但仍符合强制性标准GB 18580的安全使用要求。在升温检测出现倍增的产品中,有94.6%的产品仍保持E0(甲醛释放0.5 mg/L以内)水平。
三是升温前、后两次检测,甲醛释放量介于不变至小于1倍的有15批次。
综上分析,升温前、后两次检测甲醛释放量的结果表明,我省实木复合地板的安全性能优越,达到GB18580规定,其中96.5%的产品符合E0级要求;99.1%的产品甲醛释放量达到浙江制造标准ZZB006-2015《实木复合地板》的要求。
由于技术进步,管理先进,浙江的实木复合地板中的甲醛含量,已经可以做到温度从20°C上升到32°C,甲醛释放量不变,甚至很少的变化。可以说,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和省局质量比对等监管方式的有力实施,浙江实木复合地板制造已全面进入E0时代,总体处国际先进水平。